當事人:楊靜,女,中州期貨有限公司原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號F3011465(已注銷)。
一、基本事實
2021年12月10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楊靜作出刑事判決【(2021)滬0115刑初5105號】,楊靜于2019年7月至2021年6月在擔任中州期貨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期間,利用其負責公司核算員工工資等職務便利,通過虛構親屬為公司員工等方式冒領工資、獎金,侵占公司錢款人民幣70余萬元。判決楊靜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現該判決已生效。
二、協會意見
根據上述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協會認為:
楊靜為了個人利益,嚴重損害公司的合法權益。雖然楊靜事后退賠了公司全部損失,并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但楊靜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情節嚴重,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四條“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服從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與管理,服從協會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和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和《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實施細則》第十九條“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信息技術服務外包、物品和服務采購、項目招投標、人員招聘等業務相關活動中,應建立嚴格的內部監督管理機制,不得違反公平公正原則,防范相關工作人員輸送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規定。
三、處分決定
根據當事人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依據《中國期貨業協會失信及違規處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四十條第(四)項、《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第三十二條,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審議決定:
給予楊靜“撤銷期貨從業資格并永久性拒絕受理其期貨從業資格申請”的紀律懲戒。
如果對本紀律懲戒決定不服,當事人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申訴專業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