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朱德輝,男,創元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元期貨)原南京分公司負責人,從業資格號F3072772。
一、基本事實
朱德輝因存在私下與客戶簽署《理財協議》,約定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并對盈利做出保證的行為,上述協議雖未實施,但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8號)第十四條的規定,于2022年12月5日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江蘇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115號)。
二、協會意見
根據上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協會認為:
從業人員朱德輝在創元期貨任職期間,私下與客戶簽署《理財協議》,約定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并對盈利做出保證,上述協議雖未實施,但存在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作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的行為,屬于《中國期貨業協會失信及違規處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關于從業人員在為投資者提供服務時存在“向投資者做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規定的承諾或者保證”的違規情形。
三、處分決定
根據當事人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依據《中國期貨業協會失信與違規處理辦法》第十一條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程序》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審議決定:
給予朱德輝“訓誡”的紀律懲戒。
如果對本紀律懲戒決定不服,當事人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申訴專業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