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管理規則》第四十條規定關于“人員獨立”、“不得兼任”的規定?
《管理規則》第四十條規定,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隔離墻制度,資產管理業務在人員、業務、場地等方面獨立于其他業務部門或期貨公司其他子公司。期貨公司或子公司同一人不得兼任資產管理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部門負責人;同一投資經理不得同時辦理資產管理業務和其他業務。
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業務人員應當獨立于其他業務部門或期貨公司其他子公司,不得兼職。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負責人應當專職,不得兼任其他業務部門負責人。同一投資經理不得同時辦理資產管理業務和其他業務。根據不相容職務分離原則,合理配備相關崗位人員。交易執行和風險控制崗位應當配備專職人員,不得兼任。